2026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祁阳县西北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小台芒(芒果)所检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报告编号为NO:FS26040735017和编号NO:FS26040735023。
2026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祁阳县西北水果店直接送达了“小台芒(芒果)”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营现场无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供货人相关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处罚款1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9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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