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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的通知
  • 2012-08-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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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2〕16号
QYDR-2012-0001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建设项目税费的征管行为,简化建设项目税费收缴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12年9月起,对全县建设项目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项目
  (一)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缴税费纳入统一征收范围。
  (二)征收项目
  税收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资源税等。
  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地管理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证书工本费、耕地开垦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测量服务费、交易佣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基建垃圾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档案利用服务费、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转让手续费、租赁手续费、抵押手续费、房屋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预防费、房屋证书工本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工程排污费等。
  以上税费项目一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统一执收。
  对本文件未涉及的建设项目其他收费,仍按原有效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或收取。
  二、价格的确定
  (一)土地价格
  1、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土地价格按成交价格确认。
  2、划拨地转出让地须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地转出让地的应缴土地出让金,按永政发〔2008〕17号文件精神,按评估价的70%收取。
  3、协议出让土地仅限于工业用地。
  4、改变土地用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额按新的土地用途评估价减去已缴土地出让金确认。
  5、转让出让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基准地价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二)最低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其工程造价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确认;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其最低价格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确认。
  (三)房产最低计税价格。
  房产的计税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认。成交价格偏低的,按评估价确认。评估价低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计税价格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土地办证
  1、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办证。由投标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竞标。中标方即为土地受让方。由县国土资源局录入基础数据,经执收窗口复核确认应缴税费并开票,缴款人到执收窗口缴纳税费。县国土资源局凭税费票据和土地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印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规定颁发。
  2、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证。用地方持土地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申报,由县国土资源局派员对建设用地进行现场测绘、勘察,签署意见,录入基础数据,经执收窗口复核确认应缴税费并开票,缴款人到执收窗口缴纳税费。县国土资源局凭税费票据和土地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印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规定颁发。
  (二)规划报建
  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申报。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业务后,录入建设面积、容积率等基础数据,经执收窗口复核确认应缴税费并开票,缴款人到执收窗口缴纳税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凭税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印施工许可证后,按规定颁发。
  (三)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申报。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录入竣工面积、容积率等基础数据,经执收窗口复核确认应缴税费并开票,缴款人到执收窗口缴纳新增税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凭补缴税费及其他有效的税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单后,按规定颁发。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产办证业务单位向县房产局窗口申报,由县房产局录入基础数据,经执收窗口复核确认应缴税费并开票,缴款人到执收窗口缴纳税费,县房产局凭税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后,按规定颁发。房屋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单等资料。商品房办证还应提供合同、加盖县国税局公章的《房屋或建设工程材料发票审核表》和县地税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县城规划区外、乡镇规划区、农村建房办证,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费减征免征缓征规定
  对纳入统一征收的建设项目税费,涉及减征、免征、缓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涉及非税收入项目减征、免征、缓征的,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祁阳县规范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程序规定》(祁政办发〔2012〕22号)的规定执行。
  五、税费征收管理和核算
  (一)为便于对涉及建设项目税费的统一征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流程的制定,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收缴。
  (二)实行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后,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发放给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的非税收入票据,只用于乡镇办证收费,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加盖“乡镇专用”印章。
  (三)各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没有服务的服务性收费要坚决清退。服务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应缴的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六、其他事项
  (一)税费收缴必须坚持“先税后费再证”的原则,严禁先办证后收款,严禁以罚代收,严禁违法违规减免税费。各执收单位应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密切配合,确保各环节的税费应收尽收,决不允许执收单位因单位或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税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办证单位在税费统征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办证,造成本环节本单位税费通过下环节核查而收取的,以及违反本文件规定自行收取的税费,一律收归县财政。造成本环节税费流失的,县财政相应抵减发证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每月及时将违规情况报告县监察局。
  (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等单位要建立证书入库、领用、核销制度。购回证书后,应将本数、号码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报县监察局备案。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建立电子档案,每次向办证单位放号不得超过100个。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顺序填发各种证件,不得错号、缺号、越号发证,不得私下发证。本文件执行之日前,由县监察局牵头,对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的空白有效证书进行盘点,并存入电子档案。本文件施行后,每月由县监察局牵头,对执收单位发放的房地产各种证书进行核对,核查结果经发证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向社会公布。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档案管理,办理相关证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经办人将证书复印一份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四)自建自住房以信息一致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房产证为准。自建自住房对外销售时,购房人应向卖方索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否则,不能办证。同时,卖方应补缴建筑材料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对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及时向县监察局报告,由县监察局移交给税务等职能部门办理,并限期回复承办结果。对承办不力的,县监察局要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税务票据和非税收入票据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有效票据。已缴非税收入票据存档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免费复印给缴款人,缴款人交办证单位,办证单位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作为存档资料。
  (六)实施建设项目税费统征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产局已受理申请办证人相关资料,但尚未缴款的,或申请人已缴部分款项,但未办理证书的,由相关单位将情况收集汇总,在2012年8月31日前报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可按统征前一个月的税费征收标准收缴,由各执收单位核定应缴税费,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办结。未备案的,按2012年9月1日后的税费征收标准执行。
  七、县政府原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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