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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2013-09-2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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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10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对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我县境内所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文物部门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013年5月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直相关部门和镇乡办场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1月至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参加,认真配合普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此次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将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好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驻祁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县人武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普查成果统一汇总后报送到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祁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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