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13〕1号
QYDR—2013—0000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为权属界址调查、地籍图绘制、宗地面积量算、界址确认盖章、申请登记受理、权属审核审批、数据入库建档等。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一)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镇乡办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镇乡办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镇乡办场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镇乡办场代为申请。
三、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五)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土地承(发)包清册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前,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各自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完成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属界址的现场确认和盖章。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受理单位:各乡镇国土资源站。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