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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祁阳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通知
  • 2013-09-2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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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5号

QYDR—2012—0001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现将《祁阳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祁阳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祁阳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十一五”期间,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施《祁阳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祁政发〔2002〕2号),切实保障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妇女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按照《永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永政发〔201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开发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的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实现祁阳妇女的全面发展。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全县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7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85%;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5%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主要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服务经费投入。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妇幼卫生服务经费投入每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各级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各项管理制度,保障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镇乡办场、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妇幼保健院(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区域妇幼保健网络中的核心作用。
  (3)加强生育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多形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围产保健知识,降低剖宫产率。免费为孕产妇提供基本营养素,并逐步扩大种类和范围。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抢救网络,畅通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孕产妇生命健康。
  (4)提高妇女健康服务水平。广泛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逐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对城乡已婚妇女开展常见妇科疾病检查,扩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广泛开展免费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项目,提高“两癌”的早期诊断和治疗率。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为妇女提供疾病预防保建的优质医疗服务,预防和减少妇女常见病的发生。加强对危及妇女生命健康疾病防治和发病原因研究,对严重影响妇女健康的重大疾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6)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
  (7)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关注妇女心理健康,普及心理疾病防范知识,逐步建立和完善妇女心理咨询网络,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女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中心,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增强妇女的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
  (8)重视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将流动育龄妇女的卫生保健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探索居住地与户籍地同等管理模式,重点做好孕产期保健、困难孕产妇分娩救助等工作,逐步实现卫生保健服务均等化。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9)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等知识。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推广避孕节育新方法、新技术,提倡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强化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的意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机构和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10)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倡导科学文明的健康方式,加强城乡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广场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供条件。广泛开展妇女健身运动,组织多形式的妇女体育健身表演和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广大妇女身体素质。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8)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主要措施
  (1)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培训课程;党校和高等院校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贫困乡村和少数民族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使城市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
  ——大力推进妇女素质教育,把妇女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中。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人群的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鼓励未升入高中的女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院校在校生女性比例保持均衡。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加大对农村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充分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大幅度提升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贫困地区和对少数民族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村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继续扫除妇女文盲,重视和发展特殊教育,加强对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教育。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女职工四期保护覆盖面不断扩大,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主要措施
  (1)各级各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4)大力开发妇女就业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特殊群体妇女创造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群体倾斜。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推动企业保障生育妇女重返工作。
  ——提高妇女的创业比例。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就业。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女大学生到农村、到基层锻炼,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提高妇女的就业层次。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提高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各类用人单位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力度。定期检查,及时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加强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建立职业卫生安全健康审计制度,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发生率。
  (6)保障妇女平等获得金融信贷。在政府支持性贴息、低息小额贷款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保证贷款获得者中的女性比例。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金融服务和培训。切实落实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7)提高农村和贫困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的经济收入。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的支持力度,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信贷项目。
  (8)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政策,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清理取消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
  ——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在集体中的各项权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土地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员权、收益权。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及决策的水平,逐步提高女性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镇乡办场党政领导班子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村支两委至少要有1名女性。到2015年,县政府工作部门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其他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及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也要多配备一些女干部。
  (3)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到2015年,全县要有6名以上女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女正职至少要有10名。全县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配备数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全县党委、政府机关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乡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5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县、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不少于20%、25%。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5%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主要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参与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机会。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2)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
  ——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县、镇乡办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优先配备女干部。
  ——加大基层女干部培养力度。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县委组织部与县妇联要联合举办女干部培训班。到2015年,全县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县委党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4)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党政机关女公务员的比例;注意从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镇乡办场任职;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
  ——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
  (5)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6)增强妇女参政议政能力。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进程和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7)大力扶持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对民间妇女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支持。帮助和引导民间妇女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为推动两性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2)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6)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依照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倡导妇女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8)增加妇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县城至少要有1个妇女活动中心。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5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8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到2015年底达到90%。
  (1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0%。其中无害化厕所达到40%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0)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1)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
  (13)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力争在县城建一所反家暴庇护中心。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主要措施
  (1)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项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落实涉及妇女权益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之中。要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特别要提高公务员、企业经营者和司法人员自觉执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教育,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强化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合力。完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土地仲裁员和各类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女性在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
  (4)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婚姻自由、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降低强奸、拐卖妇女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规范文化娱乐场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色情服务,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
  (5)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各项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镇乡办场要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制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在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畅通诉讼、仲裁、信访等渠道,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
  (6)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适时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调研,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使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7)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联动、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法院设立“家庭暴力合议庭”,医院设立伤情司法鉴定机构,以县民政救助站为依托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开展平安家庭、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居)创建,倡导和谐社会关系。
  (8)加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基层妇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法律援助转介工作机制。开展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服务专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有效地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重点关注贫困、残疾、流动、留守、老年妇女的法律需求。发挥女法官、女律师、女检察官、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等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9)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县直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发展规划。各镇乡办场、县直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县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强化规划落实。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将本规划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对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县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县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
  (五)加大保障力度。县财政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县妇儿工委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合理配置。
  (六)坚持宣传示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规划实施的终期,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统计监测与评估督导
  (一)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把握规划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和变化,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健全监测评估机构。县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审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年度统计监测数据,报送统计监测信息,定期提交统计监测报告。
  评估督导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核年度统计监测数据,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评统计监测报告。
  (三)实行报送评审制度。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每年向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县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和子报告。县妇儿工委对监测评估报告和子报告开展评审。
  (四)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县财政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祁阳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祁阳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祁政发〔2002〕2号)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加强儿童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县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为进一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湘政发〔2011〕50号)、《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永政发〔2012〕1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无歧视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缩小区域差距,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确保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降低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70%。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1‰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之比下降到2.0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镇乡办场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 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其中农村6%以下,城市4%以下。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1)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70%以上,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覆盖率,流动儿童享有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2)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发生率。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主要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镇乡办场、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按要求配齐镇乡办场儿保专干,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从事妇幼卫生服务。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等基本保健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及康复率。逐步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纳入医保体系。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适宜技术。将住院分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将残疾儿童康复及儿童早期干预等医疗项目纳入儿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14)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县至少有1所以上县级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全县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6)促进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县域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2、主要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建立县域内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到2015年完成小学以上义务教育学校90%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完善功能设施。加强城镇学校规划与建设,明显缓解“大班额”现象。
  (4)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探索综合高中、特色高中建设,推进办学模式多元化改革;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积极扶持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消除薄弱学校,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5)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加强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深入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6)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落实科学保教观,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完善学前三年教育督导评估机制。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探索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重点建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10)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1)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构建县、镇乡办场、学校三级互联互通的基础教育资源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全县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1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创建科技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参保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基本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经医疗补偿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予以补助。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尝试建立儿童发展账户,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4)建立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
  (5)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7)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对残疾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建立特别登记管理制度,为其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1本图书。
  (7)增加县、镇乡办场、村(社区)三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镇乡办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县城要有1至2所综合性、多功能儿童活动中心。
  (8)85%以上的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1)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
  (12)保障儿童交通安全,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为100%。
  2、主要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镇乡办场建立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其作用。
  (15)加大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免除轻罪儿童的前科报告义务的配套制度。实现公、检、法、司在儿童刑事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主要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对遭受性侵犯儿童的特别保护机制,减少重复作证对儿童的二次伤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性侵犯对儿童身心带来的伤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禁止披露儿童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儿童的资料,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建立儿童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县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镇乡办场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对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规划实施的终期,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的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和规划中的实事项目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县、镇乡办场分级负担。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儿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坚持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五、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一)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把握规划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和变化,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健全监测评估机构。县妇儿工委设立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审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
  统计监测组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年度统计监测数据,报送统计监测信息,定期提交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单位开展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督导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核年度统计监测数据,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评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单位开展评估督导工作。
  (三)实行报送评审制度。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县统计局报送统计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递交实施规划中期、期末监测评估报告和子报告。县妇儿工委对监测评估报告和子报告开展评审。
  (四)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县财政为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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