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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祁阳县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3-09-0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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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2〕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拟制的《祁阳县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 

祁阳县2012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林业局 县畜牧水产局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认2012年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通知》(湘财金函〔2012〕1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提供良好环境,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农业风险,同时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鼓励经办机构在农村创新保险品种,发展保险业务。
  (三)自主自愿。农户、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农业保险。既要反对由政府大包大揽,又要避免市场无序竞争;既要反对强迫参保对象投保,又要广泛发动农民群众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财政、农业、林业、畜牧、金融、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应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水稻造成的损失(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40元,分蘖拔节期为280元,成熟期为320元。
  保费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6.0元。
  保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二)棉花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棉花造成的损失(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150元,蕾铃期为250元,吐絮期为300元。
  保险费率:8%,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油菜造成的损失(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费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四)森林保险(公益林)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每年收取保费1.6元。
  保险补贴:按有关规定实行补贴。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金额:每头为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补贴外,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承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提出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要求条件和湘财金函〔2012〕11号文件精神,2012年种植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祁阳支公司承办,养殖业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祁阳支公司承办。
  (二)承保规模。水稻、棉花、油菜的承保规模按照湘财金〔2012〕13号文件确定的我县承保面积分配到各镇乡办场种田大户及农户(具体见附表);能繁母猪做到应保尽保;森林保险按照湘财金〔2011〕34号文件执行;育肥猪保险按市场运作,由养殖户选择承保机构自主自愿参保。
  (三)投保模式。种植业采取以村为单位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统一投保;养殖业采取以养殖大户为主和以村为单位投保。
  (四)明确保险条款和费率。2012年各险种保险条款维持2010年规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按湘财金〔2009〕20号、〔2011〕34号、〔2012〕13号文件执行。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其应自负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专户。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天明任组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龚伟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气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祁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祁阳支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局长谭元明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乡办场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副职专抓,各村要确定一名村干部为保险协保员,负责农户投保和灾后查勘理赔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参保牲畜防疫检疫、协助查勘理赔、疾病鉴定,并监督养殖户对因疾病死亡的牲畜做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早做防范,减少农业损失。
  (三)拓展宣传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墙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宣传祁阳农业保险的特色,扩大农业保险的正面影响,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四)强化服务职能。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网点建设,加大培训力度;要建立农业保险业务台账,实行分险种单独核算,将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种植业保险要签单到村到户,养殖业保险要签单到村(养殖场)到户。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报案电话及财政、农户等承担的保费比例。要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实行张榜公布,理赔款要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监督力度。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能力有限、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审计、财政、保监部门查处属实,将取消其承保资格。二是不断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机制。对圆满完成承保、理赔任务,服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出色的承保机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其承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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