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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祁阳县城至冷水滩公路项目(祁阳段)一期的土地征收预公告
  • 2013-09-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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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2〕3号

QYDR—2012—000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拟对浯溪街道办事处新埠头村、小江村、唐家岭村和茅竹镇道塘村、詹家村、光华村、尹家冲村、滴水岩村、老鸭山村共约656亩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作为县城至冷水滩公路项目(祁阳段)一期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征地的范围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浯溪街道办事处新埠头村、小江村、唐家岭村,茅竹镇道塘村、詹家村、光华村、尹家冲村、滴水岩村、老鸭山村,面积共约656亩(详见本预公告附图,具体范围和面积以用地审批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0〕2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1〕2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政发〔2005〕22号、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9〕9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权属登记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属物、青苗等权利(权属)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利(权属)证明到祁阳县祁冷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唐归祁,联系电话:13974654859)。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祁阳县祁冷公路协调指挥部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达。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及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永政发〔2003〕9号、永政发〔2005〕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权属)人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预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或实施对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的费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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