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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告
  • 2013-09-2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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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7号

QYDR—2013—00005

  为规范我县烟草市场秩序,打击各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持证(照)经营制度。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卷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守法经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不得通过非法渠道或者辖区外购进卷烟,不得从事烟草批发业务或变相批发卷烟,不得囤积非本人许可证号的卷烟,不得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和烟丝,不得贩卖走私卷烟。
  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违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制品经营资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将许可证擅自交给他人使用等的行为,要依法处罚。
  四、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邮寄、异地携带烟叶或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烟草、工商、城管行政执法、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和卷烟经营户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取消不符合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或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对不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经营指导,跨区域进货、无证批发、卷烟非法交易、卷烟地下生产和销售的,由工商、公安、烟草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烟草、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卷烟零售市场的示范建设,积极引导广大卷烟零售户开展规范守法经营示范服务,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明码标价,展示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的烟草市场秩序。
  七、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威胁、抗拒、阻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
  八、鼓励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行为。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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