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分享到: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05 09:33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祁政办发〔2012〕5号

QYDR—2012—0100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祁阳县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煤炭生产企业税费集中收缴工作,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入库,促进矿产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持我县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在我县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煤炭税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祁阳县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管办)。县征管办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县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实行集中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煤炭税费征收工作秩序,会同税务部门依照职权查处偷税漏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县煤炭局会同县征管办确认各煤矿煤炭品质和销售价格。县交警队、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协助县征管办做好煤炭承运车辆的营运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法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税费集中征收

  第六条 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坚持项目法定、据实核定、合并征收、归口统管的原则,实行“三个统一”,即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方式、统一资金管理。
  (一)统一征收项目
  全县实行集中征收的煤炭税费项目为: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建设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育林基金、人防维护费、土地复垦费、排污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国有资产和资源收入。
  (二)统一征收方式
  我县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全部实行过磅据实征收。根据煤炭品质,按照核定的销售价格,逐车征收应缴税费。
  (三)统一资金管理
  1、对集中征收的煤炭税费统一归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收收入按月全额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金额解缴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统筹使用。
  2、煤炭税费采取“日收月结”方式,县征管办每天将征收和补征的税费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每月结算一次,不得坐支、挪用。
  第七条 依据《湖南省矿产品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各煤矿的税费由县征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设卡过磅据实征收和派员驻矿过磅据实征收。同时,不定期地对运煤车辆进行稽查,堵塞征管漏洞。
  第八条 依据《湖南省矿产品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各煤矿向外销售煤炭时,应开具《湖南省矿产品销售凭证》,如实填写空车重、净重等内容。无销售凭证,煤炭不得外运,违者,由县征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通过卡口过磅称重的煤矿,其煤炭销售凭证所记载的重量小于实际车载重量,差量由卡口征收工作人员补开销售凭证,运煤车司机签字后作为应缴税费凭证,县征管办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煤矿。
  第九条 运煤车辆在承运煤炭前,必须进行空车称重,并由县征管办工作人员登记。
  第十条 煤炭销售凭证必须由驻矿或卡口征收人员加盖税费缴讫章后,方可作为销售煤炭应缴税费稽查凭证(不作资金划缴凭证),否则,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县境内煤炭生产企业签订协议,自愿实行税费预缴保证金办法,每月月初由各煤矿向县征管办申报本月煤炭生产量,并按生产量向县征管办预缴税费保证金。
  第十二条 煤矿预缴税费保证金由县征管办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纳入往来结算。煤矿每销售一车煤炭,根据实地过磅重量,按规定的定额定率,由征收人员计算应缴税费,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往来资金结算账户扣缴一车应缴税费款。预缴税费保证金不足时,煤矿应及时主动补缴保证金。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之规定,由县征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个煤矿设立电子监控设备,对煤矿生产和销售煤炭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后,除税务机关和县征管办可对煤矿进行税费稽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煤矿重复收取已集中征收的各种税费。监管事项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经批准和备案擅自收取或重复收取已列入集中收取范围的煤炭税费,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征管办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日常稽查中,发现煤矿销售煤炭未按规定开具与实际销售量、运载量相符的《湖南省矿产品销售凭证》,除按规定补缴税费外,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强行冲关、暴力抗税,严重扰乱煤炭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煤炭税费集中征收机构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税费流失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县征管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