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发〔2012〕2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直各部门(含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的专用章,在“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中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县和上报的审批批文必须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各窗口单位业务股室或二级机构凭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和签发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四条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本的,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再使用行政审批机关印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其他专门印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使用其他印章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先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再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件;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书。
第六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消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印章。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律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八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单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中心”统一依法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X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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