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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的通知
  • 2013-09-2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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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3〕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附件:1、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                  
2、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4日

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

组长:
邓国勇 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
邓建国 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国清 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巧龙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竟蔚 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祁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组作为县政府非常设的法律咨询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四条 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组日常事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组组长,主持法律顾问组工作。
  法律顾问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全县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以及方案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组选派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四)审核以县政府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为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相关活动;
  (六)为县政府处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法涉访等重大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七)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组成员在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五年及以上律师工作经验,且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五)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六)没有受到违法违纪处分。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聘期1年,可续聘连任或根据实际情况解聘。县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和评价结果将作为县政府续聘、解聘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实行委托办事制度,只承办县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或县直各部门通过县政府办联系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组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负责对法律顾问的联络、管理、指导、考核,对法律顾问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复核等工作。具体方法: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组成员进行咨询;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组,再由法律顾问组集体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先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组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再由法律顾问组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二)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法律顾问组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镇乡办场或县直部门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法律顾问组,并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
  (三)需委托法律顾问组办理的法律事务,一般应提前5日通知法律顾问组,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资料,以保证法律顾问组充分了解情况,及时、准确地出具法律意见。
  (四)法律顾问组在接到任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送县政府法制办复核。
  (五)县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到具体人员,受指派的法律顾问按要求参加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六)县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指派法律顾问为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
  (七)法律顾问组向县政府领导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记录,并予存档。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为县政府处理法律事务及提供法律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县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优先了解本县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法律顾问因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政府所属部门及有关单位洽谈、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持有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和县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条 法律顾问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二)遵守县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法律顾问组出具的所有法律意见书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泄露;
  (三)法律顾问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不参与具体行政管理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受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七)不得有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律师执业资格的;
  (三)聘期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2次以上不按期限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经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同意,受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工作,但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提出。
  第十二条 全县各单位牵头的以县政府名义或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受县政府委托拟签订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必须先经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审查,由县政府法制办签署意见,再提交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镇乡办场和县直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规则授权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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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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