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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2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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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228
QYDR—2012—0101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永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2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乡办场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行业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审查和呈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拟定并呈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组织实施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道养护管理。

第八条 镇乡办场、村(社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镇乡办场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乡、村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落实乡、村道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受灾受损的乡、村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做好县道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镇乡办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 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办公和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等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和县、镇乡办场、村(社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镇乡办场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村(社区)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设立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包括国省补助资金在内,原则上,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9600元,乡道不低于4800元,村道不低于1200元,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要逐年增加。

第十三条 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定后组织实施,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县公路管理所按要求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十九条 创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养护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三条 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所在村(社区)根据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前后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镇乡办场和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乡办场配合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各行政村(社区)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九条 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成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各镇乡办场明确交通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农村公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及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或建设项目审批时,对涉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事先征求县交通运输局意见;对涉及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到现场划定红线,经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镇乡办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考核评分。镇乡办场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配套制度,配合做好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乡、村道的养护管理,确保养护质量和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细则,对镇乡办场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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