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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人口入户与死亡人口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3-09-05 15:41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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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2〕6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人口入户与死亡人口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人口入户与死亡人口注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出生入户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认识
  出生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对各级政府加强实有人口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有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市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仍存在新生婴儿特别是非婚生、超生婴儿上户难和死亡人员不及时注销户口等问题,导致群众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政府管理出现漏洞。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确保出生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户口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户口登记意识,增强群众对新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二、采取过硬措施
  以“三级入户”制度确保新生儿按时登记。对未满3周岁新生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凭父母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和出生证予以登记,并实行“三级落户、属地主管”的工作办法。即:3周岁以下新生婴儿入户手续以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为主,当地派出所不办理的,可以在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县区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大队等户口登记机关任选一个户籍窗口进行办理,登记入户后其户籍归属当地派出所主管。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不得擅自订立限制新生婴儿落户的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对前来办理新生儿入户的群众,要热情接待,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于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未落户人员,应及时将名单通报计生部门,但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进一步加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坚持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尊重当地群众风俗习惯的原则,以教育、引导、劝说群众主动申报为主,公安机关强制注销为辅。明确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单位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邻居、房东、旅店负责人、村(居)委会。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场受理,办理注销手续后,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义的,应先予受理,核实后予以办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公安派出所要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辖区内的人口动态,发现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应向申报义务人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作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和公民死亡注销工作涉及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保险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核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信息,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动态,建立我市实有人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级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88〕公治字106号《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国办发〔2010〕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201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经常性的户口核对工作,摸清出生未登记户口的情况,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对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在登记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与监督,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证件申领、保管和发放制度,合理制定证件使用计划,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的使用,要规范补发流程,杜绝毫无依据为他人补开《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人情证明”的现象。各助产机构要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行打印发放,手写无效。各级卫生部门要经常对助产单位和接生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工作行为,杜绝出生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卫生医疗部门、司法部门、村(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等,要按要求做好登记,每月将相关信息送公安机关进行核对,以便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保险机构要坚持每季度将相关信息送公安机关核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又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死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可采取一次性适当补助丧葬费等措施予以鼓励。对参保人员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不及时注销登记,贪占资金的,除追回丧葬费和多占的资金外,可依性质不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户籍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好户籍档案资料,办理户口的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永久保存。对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借工作之机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医疗单位、人口计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死亡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的;授意统计人员和填报人弄虚作假的、出具假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有关公民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死亡宣告证明文件等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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