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13〕13号
QYDR—2013—00009
目前,公路上运输砂石等易散落物装载不规范,砂石等散落物污染公路,严重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为创建清洁、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整治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等污染公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违反此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采石、取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砂石场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四、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砂石等易散落物的,应当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如厢式密闭、帆布遮盖等),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者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造成公路污染的各砂石、厂矿、施工单位、驾驶员,必须承担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交通的需要,可组织人员进行清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因污染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