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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等污染公路行为的通告
  • 2014-02-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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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313

QYDR201300009

 

目前,公路上运输砂石等易散落物装载不规范,砂石等散落物污染公路,严重影响了公路安全畅通。为创建清洁、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整治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等污染公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内,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违反此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采石、取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砂石场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四、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砂石等易散落物的,应当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如厢式密闭、帆布遮盖等),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者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造成公路污染的各砂石、厂矿、施工单位、驾驶员,必须承担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交通的需要,可组织人员进行清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因污染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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