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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4-02-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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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333

QYDR—2013—01026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6

祁阳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县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 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祁阳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祁阳县,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注册资本下限不得低于5000万元,允许依法合规经营1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最高注册资本金不得超过3亿元。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初核,报县政府研究择优审定。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祁阳县所辖境内;

(二)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净资产必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

第十二条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祁阳县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五)个人权属清晰且无争议资本必须达到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自有货币资产须超过出资额。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组织类型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或经批准成立;

(二)具有对外投资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股东出资,均需按规定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

第十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挂牌营业三个阶段。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负责申报,经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政府同意,再逐级上报市、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需提供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股东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定的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需提供开业申请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基本账户开户情况、验资报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议书、拟任高管层人选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需由省统一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二十一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第二十二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县公安、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挂牌营业。

第二十三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仅限为: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提供财务咨询。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入股。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八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机关核准,设立满1年后可增资扩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四章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营利润,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融入资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并将融资情况及时报银监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进行融资。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按“小额、分散”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并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法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须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贷方式、担保形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三十五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涉农领域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核心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

第五章合规经营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慎经营。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查与审计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所有业务活动,有效防范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祁阳县支行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谨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县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存款基本账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得多头开户。贷款发放及收回主要通过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捐赠机构、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诉讼事项等信息。审批机关及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按规定及时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坚持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工商年审年检。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四十七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祁阳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人民银行祁阳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应急办、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分别对小额贷款公司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能。

1)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评估和确定小贷公司的风险性质、规模和影响,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政府金融办代表县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防范处置预案;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开业和挂牌营业资料的指导、调查和审核工作,并及时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做好审批核准、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协助公司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业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和融资等信息;应邀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相关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发现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逐月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相关情况;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和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水平;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4)县工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年审等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内部相关人员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虚假广告的行为给予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对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5)人民银行祁阳县支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会同县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相关专项检查。

6)县财政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指导和财务监督,督促落实公司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定期检查其财务状况,并向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督促其整改落实。

7)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洗钱、金融诈骗、暴力催债等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账号、查封资产、拘留等强硬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派出警力参与风险处置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关闭、破产和清算工作,维护经济金融运行秩序,防止出现骚乱事件。

8)县人民法院负责快速受理小额贷款公司上诉案件,及时审结执行;依法依规依程序查封借款人资产、冻结借款人账号,对拒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其资产,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定期通报县小贷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

9)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参与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参与重大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是否启动《祁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应经县政府金融办及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同意。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逐月向县政府金融办报送财务运行、现金流动及经营情况等报表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县人民政府及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的;

(三)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采取“账外账”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的;

(五)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七)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八)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提供经营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经查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县政府金融办可依法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小额贷款。被责令停止发放小额贷款或被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章解散及终止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解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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