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办发〔2013〕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祁政办发〔2009〕37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祁政办发〔2011〕2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祁政办发〔2011〕14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祁政办发〔2012〕18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继续执行。
二、已安置公益性岗位的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在原安置单位上岗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祁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执行。
四、已安置公益性岗位的企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按祁政办发〔2011〕14号文件执行。
五、各安置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维稳”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因不执行文件精神而引发上访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暂定执行至2014年7月底。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