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4—00002
祁政发〔201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阳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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