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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14-10-3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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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文电运转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永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祁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祁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协管金融工作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国资中心、县政府金融办、相关镇乡办场行政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向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情况、请求指示,在县政府领导下参与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2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督促、协调、指导县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镇乡办场落实应急措施;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组织做好有关金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完成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县人民银行:负责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上级机关报告;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上级机关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需要省、市财政部门给予支持的,应及时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救助。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政府新闻办: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防止出现群体骚乱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县发改委、县国资中心、县工商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3.1.2  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据此对全县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有关部门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

3.2.2 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全市发生,但未造成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本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人民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市内多个县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由本市发生影响到其他一个或多个市的金融突发事件;

2)由本市发生影响到全市,需要省政府协调才能应对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由本市发生有可能影响到全省经济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Ⅲ级响应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部门(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或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县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2.2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Ⅱ级、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后,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迅速上报上级部门(单位),配合上级部门(单位)进行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通报。

4.3.2 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在汇总和分析各部门(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政府。

4.3.3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金融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4 信息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祁阳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分析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总结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抄送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络,确保通信畅通,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 文电运转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并做好保密工作。

6.3 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 安全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县政府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组织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金融突发事件: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的、危及全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全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县政府金融办和县人民银行及时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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