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分享到: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2014-11-05 09:45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祁政办函〔201414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规范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各镇乡办场和县政府各部门(含经济开发区、各指挥部)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协调和引导我县律师担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祁阳”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到2014年底,全县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基本建成,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县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责任主体。县政府法制、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依法行政原则。凡涉及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法律事务、应对重大事件,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政府依法治理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有偿服务原则。聘用单位根据享受的法律服务情况,与法律顾问人员平等协商,支付其劳务报酬。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因法律顾问工作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聘用单位财政预算。

(四)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获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用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接受监督原则。法律顾问既要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约束,又要接受聘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更要接受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聘用条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本县从事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业成就显著,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在聘用法律顾问时要征求县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于20146月底前将已聘用的法律顾问名单分别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司法局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督促落实,县司法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的建立工作。

(二)加强对受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联系和沟通,建立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要求的,予以解聘。

(三)各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半年和全年从事的法律事务情况,于每年630日和1231日以前,分别报送到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应按要求将法律事务统计情况报送县政府相关领导。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