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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4-11-0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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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41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8

 

祁阳县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祁政办发〔2013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镇乡办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镇乡办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对各镇乡办场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县政府对各镇乡办场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镇乡办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年初各镇乡办场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在实地检查3个月前下发。

第八条  各镇乡办场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镇乡办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乡办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镇乡办场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县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乡办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附件:镇乡办场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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