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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2015-01-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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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42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31

 

祁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通过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大污染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

本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予以关闭。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责令其搬迁或予以关闭。

(三)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学校、医院、县城和各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建设规划区、祁阳经济开发区等周边及其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本县境内距离湘江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500米以内的区域;

3.湘江一级支流祁水、白水两岸500米范围内区域;

4.湘江浯溪水电站、湘祁水电站淹没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5.大中型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6.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7.祁水、白水水系的小河小江两岸200米范围内区域;

8.湘江二级支流清江两岸200米范围内区域;

9.限养区的重叠区域;

10.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学校、医院、县城和各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建设规划区、祁阳经济开发区等禁养区外延500米内区域;

2.城中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域内湘江两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4.湘江一级支流祁水、白水两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湘江浯溪水电站、湘祁水电站淹没区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6.大中型水库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7.县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8.畜禽养殖密集区及饱和区的县畜牧场及周边相关村区域;

9.各行政村村民相对集中居住区,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10.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适养区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划分方案。镇乡办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具体细化到村、组,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告。

(二)严格执行规定。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超过禁养规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污染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未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关闭;鼓励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产或搬迁。适养区养殖总量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鼓励生态化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建设,采用农牧结合方式,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否则依法进行处罚。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取消其政策补助、项目申报的资格。

(三)严把准入关口。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祁阳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祁政办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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