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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5-01-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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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46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0 

 

祁阳县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湘江流域养殖污染,促进全县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68号)和《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湘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水产养殖结构、布局及规模,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落实养殖业源污染减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养殖总量,推行清洁生产方式,加强湘江流域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目标任务

(一)20141031日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与公告。

(二)20141231日前,完成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300头以上(含本数,下同)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20151231日前,完成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502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配套建设或改造与养殖规模相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到2016年底前,力争达标率实现100%

三、实施范围

祁阳县湘江干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为实施范围。生猪规模养殖场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是指拥有5个以上养殖单元,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规模按生猪相当当量换算)以上,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四、工作内容

(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划定和公告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退养、限养工作。禁养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予以关闭或搬迁,未按规定退出的,应予依法强制拆除。限养区内超过养殖总量的,要逐步进行压缩、转移或关停,于2016年底前符合限养量标准。切实加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建设防污设施,全面推行干清粪、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配套、种养平衡清洁养殖技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发放标准。县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积极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排污备案登记。湘江干流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五、基本步骤

我县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10月中旬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省政府有关政策性文件精神,并深入养殖场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做好思想工作,营造好良好氛围,让政策法规人人知晓。

(二)摸底核实阶段(201410月底前)。由县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财政、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及相关镇乡办场、村(社区)对实施范围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核实。及时将摸底情况报县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市环保厅(局)、财政厅(局)、畜牧水产局。

(三)实施退出或搬迁阶段(2014111日至20151231日)。20141231日前,完成县域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并落实补偿资金。20151231日前,完成县域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502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并落实补偿资金。

(四)考核验收(201511日一10日,201611日—10日)。考核验收分两个时间段进行:201511日至10日,对20141231日前,完成县域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并落实补偿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201611日至10日,对20151231日前,完成县域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年出栏50299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退出或搬迁,并落实补偿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县里成立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发改、农办、国土资源、财政、住建、环保、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卫生、科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镇乡办场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乡办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逐级分解任务,确定专人专抓,落实责任。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加强湘江养殖污染的监督执法,牵头协调“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湘江养殖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和退养补偿金测算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提供服务,加强对异地搬迁、转产转业养殖户的技术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三年行动计划”补助资金,加大湘江养殖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监督资金使用;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湘江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保障服务。

(二)规范资金补偿,引导养殖退出。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的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暂停发放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对按时退出的规模养殖户,相关部门要坚持拆除1户、验收1户、兑现补偿1户。

(三)创新政策机制,扶持产业发展。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创新机制,采取“统一规划养殖用地、优先安排项目资金、优惠用水用电政策、加大金融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退出规模养殖企业异地搬迁,科学发展养殖生产,确保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

(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目标考核。县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水产、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抢建、扩建和非法排污的依法打击力度,严格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县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督查,做到一周一报告、一月一督查,及时跟踪督办。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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