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DR—2015—00005
祁政发〔2015〕7号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水库水质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库水体受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县辖区内水库实施污染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水库污染防治适用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水库是指水库水域及其沿岸纵深100米以内的陆域。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源水库从事网箱养殖;
(二)利用禽畜粪便、投肥和可能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药物进行水产养殖;
(三)向水库排放、倾倒粪便、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四)未经批准搭建饮食店、窝棚等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
四、水库范围内未经批准兴建的水产养殖场点、畜禽养殖场点、饮食店等建筑必须依法拆除;经审批已建成的单位或者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水库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农业、畜牧、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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