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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5-05-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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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R—2015—01001

祁政办发〔201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祁阳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永财办〔2013〕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问效,有利于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单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所需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评审的起始金额:

(一)工程项目预(概)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先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再进行招投标;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但建设方在签订合同时有关计量和计价的约定必须按照祁阳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相关标准执行,其竣工结算应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

(二)工程项目决(结)算:评审的起始金额为5万元。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工程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审核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审核工程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及其合法性审查报告等合规性审核;

(五)审核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审核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八)审核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审核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十)审核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审核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县财政局有关股(室)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县级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股(室)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接受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或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涉及祁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合同的需提供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报告;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有关合同及其合法性审查报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送审审批权限:

(一)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专项工程项目计划或有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建设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金额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二)未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专项工程项目计划或没有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建设工程,先核实资金来源,需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按审批权限先批准资金计划。预(概)算、竣工决(结)算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工程项目,可先施工抢险,后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补办资金来源手续,再送评审。

(四)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超预(概)算支出。更改设计,增加单项工程等非物价或非政策性原因增加支出的,100万元以内工程增加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工程增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必须事前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报批后再实施,审批文件作为送审结算超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政、建筑、安装、装饰、水利、电力、公路、桥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取费标准:

商品砼或沥青商品砼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原则上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的5%计取;养老保险费预算时不计取,结算时按规定以社保中心缴费票据缴纳的数额为准。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施工方全额垫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评审并下达工程结算文件、工程及附属设施移接交手续后,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或分几次回购(或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商品砼或沥青商品砼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原则上按相关取费文件规定费率的50%计取;养老保险费预算时不计取,结算时按规定以社保中心缴费票据缴纳的数额为准。

国家、省、市对企业管理费、利润有相应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全程管理,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项目建设的招标、现场签证与竣工验收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问效,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落实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资料,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论证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现场跟踪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在隐蔽工程隐蔽前24小时内通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到现场核实;

2.建设单位需向现场审查人员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认可的工程量依据及相关摸底资料;

3.现场审查人员根据工程量签证单等资料对实物工程量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4.现场审查人员出具的意见应分别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县财政局等监管单位存档,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主材价格的确认原则上执行预算价格和国家相关政策

中标价、发布价以外的主材或经批准需变更主材、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项目,在采购之前应书面通知县财政局等监管单位,在会同有关单位考察三家以上同类型产品的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同时报县财政局等监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增加预算造价的,还需提供资金审批文件。因未及时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造价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因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观点不一致而产生的重大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技术难度大的项目也可以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实行有偿服务,中介咨询费列入工程成本预算,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工程项目的附属工程预(概)算及竣工结(决)算套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于主体工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执行县财政局提出的检查意见。严禁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逃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评审或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县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或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县财政局重新组织评审,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建设单位签订涉及祁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性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县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适用并联审批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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