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
祁阳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规范化、法治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修缮、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沙、卵石、灰浆、煤渣、竹木屑等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条 祁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专业化运输。
第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证》、《祁阳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合格证书》和《祁阳县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照。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建筑垃圾处理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净化运输、密闭运输,不超载,不使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违法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同时,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维护,经常性检查车辆密闭情况,确保车辆密封性完好。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县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严禁超限超载。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前持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工程设计图(复印件)、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合同等资料到县城管执法局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在接纳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县城管执法局申办《祁阳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许可证》,在受纳建筑垃圾时要建立好台账。
第十一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将运输、消纳处理许可证悬挂在办公场所,承运车辆必须将准运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危害物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在受纳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超标准收费。
第五章 防污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即根据工程场地实际,按照防污措施要求,对场内临时堆渣场地进行防尘覆盖,硬化施工作业场地,在工地出入口位置建设洗车平台,配套高压冲洗设备,并建好污水沉淀池,安排相应数量的作业人员,配置灯光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临街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施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围挡,不得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实施全过程净化运输施工,建设工程施工从开工到竣工,所有运输建筑垃圾和砂石、水泥、木材、红砖、钢材等建筑材料的车辆,都必须在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清洗干净后才能出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县城管执法局指定的路线行驶,如需驶入县城规划区货车禁行路段时,还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建筑垃圾必须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并领取受纳回执单,交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人员收存,随时接受检查。
第六章 运输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年度考核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专业的清洗平台冲洗设备2套以上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企业注册地在祁阳,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企业须自有载重量10吨以上道路交通限额以下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30辆以上,10吨以下车辆3辆以上,车辆新度系数0.5;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个长期合同关系的汽车维修企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身颜色统一为桔黄色,必须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二)必须具备合格密闭装置;
(三)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
(四)必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
(五)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六)一年内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从业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驾驶大型货运车辆的资格和从业资格证;
(二) 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和未发生一次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12分的;
(三) 应依法与运输企业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处置的建筑垃圾必须获得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五)不得超载、超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六)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
(七)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
(八)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申办程序:申请登记—受理—核准—公告—发证
(一)申请登记: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须向县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运输证》;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章程;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7.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8.企业验资证明。
(二)受理、核准:县城管执法局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即予核准,核准期限为自接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三)公告、发证: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违法和严重违规被投诉、警告行为,核发《资质合格证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区道路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证书有效期限、发证部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内容一致。正本应挂在经营者主要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处。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主要用于业务活动中对外展示。
第二十六条 原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化的,须提前30日向县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在工商、税务、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取消资质处理:
(一)擅自改变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接到年审通知不按期申报的;
(三)不将资质证书正本置于主要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醒目处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五)经营运输期间,一年内有三次以上不良纪录的。
第二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有遗撒物、污染物等污染街道、公路的,应立即进行清除。对未及时清除,影响道路通行或市容环境卫生的,县城管执法局可决定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清除,清除费用由该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业主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管执法局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个人有下列其他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申报《祁阳县城区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擅自运输处理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做到净车出场,车辆带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按指定线路、时间、地点行驶的,建筑垃圾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乱倒建筑垃圾的;
(四)车辆在运输途中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运输的;
(五)工程建设没有按要求用实体材料围挡施工作业或围挡高度不够的,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物以外的;
(六)非密闭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实施以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公布前已施工的,应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县城管执法局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