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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04-20 17:21
  • 来源: 祁阳政府网
  • 作者: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QYDR201701001

祁政办发〔2017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祁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8

 

 

 

祁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和工程效益持久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卫计委、环保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16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我县农村区域(包括农村集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负总责。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县发改、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审计、民政、环保、公安、国土资源、住建、电力、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税务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权属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接受政府监督管理。以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依法组建专业运行管护单位管理,政府所有的产权委托县国资委管理;以社会资本、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成立运行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均为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委核定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一)跨镇(街道)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归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和管理,其它受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

(二)镇(街道)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联村工程归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和管理。

(三)单村、联户集中供水工程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由产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当地村委会管理。

(四)学校供水工程归学校所有和管理。

(五)分散供水工程(分散打井)归受益户所有和管理。

(六)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委托管理。可按供水主管接口所供水镇、村个数确定管理权限,一个或多个接口供水一个村的属单村工程;一个接口供水多个镇、村的属跨镇、联村工程。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镇(街道)运行管理机构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供水工程经营权等合法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双方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前提下,经营管理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农村供水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经营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镇(街道)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应对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标,运行正常。

第八条  明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基本职责。

(一)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水源、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生活用水需求。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按岗位规定配备专职人员35名以上,联村集中供水工程需明确专职人员23名,单村及联户供水工程需明确专职人员12名。由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直接进行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可从在编干部职工内部调剂或聘用人员。

(二)按要求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村供水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上岗前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县水利部门考核和县卫生计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填写水源变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定期向县水利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六)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 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运行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行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用户。

(七)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建立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4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或重大个案问题,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督促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联席会议由县发改、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审计、民政、环保、公安、国土资源、住建、电力、教育、交通运输、通信、税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行管理单位组成。

第十条  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实施规划;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二)县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立项申报;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资金调度、财政投入资金拨付及监管;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管理。

(四)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投放有害有毒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突发事件处理。

(六)县审计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决算造价审计。

(七)县民政局负责五保、低保、残障用水户的核准、公示,及时组织资金补贴相关运行管理单位。

(八)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等工作。

(九)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相关政策办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十)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一)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中实行城乡一体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十二)县电力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电力保障,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十三)县交通运输、通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网与公路、通信线路的协调工作。

(十四)县税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税实行优惠政策。

(十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环境协调、供电、入户建设、用户开户、运行管理和水源地保护。

(十六)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农村供水工程设备、仪表、管网、管件,对易损件、开关、仪表等设备,要加强监管、维护;对容易锈蚀的压力灌、支架、阀门等设备每年要进行油漆防护处理;对送水管线要设立标志,避免因开沟、建房、修路等人为活动造成停水。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组建维修专业队,统一供应配件,公布热线电话,随叫随到。日常维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工程大修根据情况尽快维修,但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县电力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畅通,因故确需停电的,要提前3日告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后,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增容费可由运行管理单位和新增用水户商定,但不得高于县城自来水的同类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确需改动或拆除的,需提出具体补偿措施,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改动或拆除。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规划设计人口按照每年每人13元的标准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工程覆盖区内用水户有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改变农村供水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财政、水利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县、镇(街道)、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划定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保护办法。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设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县环保部门批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所在地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及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水源水量紧缺时,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可定时限量供水。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配备有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对饮用水的消毒,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资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药品和消毒措施,保证消毒时间和有效药物浓度。

第二十四条  祁阳县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全县水厂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一般水厂每季度检测一次,水质不稳定水厂、千吨万人水厂每月检测一次,千吨万人水厂须设置检测室,加强日常检测。

第二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必须配合县卫生计生委、县环保局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末稍水质等的检测,保证水厂受益范围内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水价、水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农村居民生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包括规模化养殖)等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1:1.2

第二十七条  执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利局,按照供水规模和“提水加压、提水自流、重力自流”三种类型,明确规模供水工程(联村工程及以上)计量水价收取标准。基本用水量可按每月每户5吨收取,户用水量每月不足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定额标准计收,超过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实际用量计收,以确保工程最低运行费用支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确定的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利局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均要安装经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违约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中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及违约金后恢复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运行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合理、高效使用。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按照规划设计人口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补,专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制定管理办法,专款专用,集中管理,滚动使用;50万元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县财政专项预算;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供水工程经营权等合法形式所得资金,在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的监管下,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并用于本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三十一条  集镇、墟场消防、环卫用水纳入项目地本级财政预算,五保、低保、残障用水户每户每月减免4吨水费,公办敬(养)老院按入住五保、低保、残障人数每人每月减免4吨水费,所减免水费由县民政部门列支。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电价执行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考核,对运行正常、维护到位、无用户投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镇(街道)和负相应责任的县直部门农村供水工程履职情况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破坏、损坏供水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视造成损失及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10万元,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除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者;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质的活动者;

(七)破坏、污染水源和供水水质者。

第三十五条  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者;

(三)擅自提高水价者;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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