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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业务例会审批公告(2018-03)
  • 2018-05-18 10:21
  • 来源: 县规划局
  • 作者:县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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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3

 

 2018426日,本局副局长唐大军在县住建局四楼小会议室主持召开县城规划建设业务例会,会议听取了局规划管理股、村镇办、工业园区工作人员对近期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勘察调查情况汇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经集体研究决定如下:

 

1、黄立荣:该户位于县城浯溪中路与宁安路转角处,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祁国用(2004)2541,土地使用证面积:782平方米,原房为四层的砖混结构房,周围邻居已签好协议,现申请旧房改扩建建7,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原则上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七层,审批前公告一周,若其与周边仍存有矛盾,协调后再审批。②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邓乐丰:该户位于县城宁安路,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祁国用(2000)字第00409,土地使用证面积:162.5平方米,现本人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7,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原则上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七层,审批前公告一周,若其与周边仍存有矛盾,协调后再审批。②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3、于智勇:该户位于祁阳县城白沙村8,集体土地,原房为二层砖混结构,经现场调查村组领导到场,周围邻居已签好建房协议,现申请在原旧房前空地新建住宅,6层。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暂缓批复。

 

4、唐袁菲:该户位于县城白沙村5,集体土地,因本人已成家生子,住房不够居住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村组领导到场,根据家庭签具协议以及与周围签好建房协议,现申请旧房改扩建,7层。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七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5、唐艳玲:该户位于县城长虹街道办事处白沙村5组村民,集体土地,因本人无房,全家寄住在父亲家,现儿女都已长大,无房居住,村组领导到场,根据家庭协议以及周围邻居已签好协议,申请在父亲原旧房改扩建,建七层,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七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6、唐小青、杨芙蓉:该户系县城栖霞路(芹菜甸村九组)拆迁安置户,划拨土地,因县城发要需要将该户安置在栖霞路,拆迁安置面积为80.64平方米,现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6,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新建六层。②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③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7、刘翠雄:  该户系椒山村18组村民县城建投拆迁安置户,国有划拨土地,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调整建筑层次为七层。②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③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8、周礼明、周涛:该户系原来安置在永安路拆迁安置户后置换到宁安西路,划拨土地,不动产证;(2017)祁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832,面积161.28平方米,规划为6,现申请建7,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调整建筑层次为七层。②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③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9、唐文琪:该户位于长虹街道办事处白露甸村一组,原房屋老化于20143月向我局申请报建,该户在未审批情况下,于2014年初动工建设,年底建成,用地面积;185平方米,层次为4层,总建筑面积728平方米,现申请验收并补办手续,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暂缓批复。

 

10、易文胜、邓文:易文胜、邓文房屋位于县城白沙小区,于2007年元月19日办理了国土证,证号为:祁国用(2007)第0086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54平方米。据本人所述,该户于2005年从西北指挥部购得土地,规划手续指挥部未给办理,该户于2005年开始动工,2006年建成,现状为4层,用地面积69.53平方米建筑面积299.23平方米,现申请补办手续及验收发证,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发函至国土局,其补缴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办手续及验收。

 

11、曾桂香、周政:曾桂香、周政位于县城校园路、拆迁安置户,安置三壕铺面,原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办在曾桂香、周政、邓宝秀名下,现邓宝秀已去世,邓宝秀与周政为母子关系,不动产证已变更到曾桂香、周政名下,不动产面积为270.75平方米,经测绘院测量,现状用地面积269.03平方米,层次7层,建筑面积1855.28平方米,现申请规划手续变更到曾桂香、周政名下并验收发证,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同意变更规划手续到曾桂香、周政名下并验收发证。

 

12、谭自立、彭军民、张建华、高敏毅:该户位于金盆西路浪涛宾馆楼梯、电梯用房,国土证于2011122日办理,谭自立、彭军民、张建华、高敏毅所有,出让土地,使用面积分别为4.68平方米、9.35平方米、9.35平方米、4.68平方米,合计28.06平方米。该户于20124月动工,20133月完工,未批先建,现状用地45.02平方米,层次13层,建筑面积573.82平方米,超出国土面积16.92平方米,现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超出土地部分其应到国土局补办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②核实出让条件或出让合同中经济技术指标。③超出出让条件或出让合同中经济技术指标部分作违规处理,若无明确的经济技术指标,则7层(不含)以上补缴容积率费用。

 

13、邓晓青:邓晓青房屋位于畅安小区41号,原国土证为其父所有,证号为:祁国用(93)字第107028号,使用权面积为:80平方米。该房屋原有二层,已于20121127日办在其女邓晓青名下,证号为:祁房权证浯溪镇字第712012134号,建筑面积为:157.28平方米。该户于20132月加建了第三层,经我局测绘院测量,第三层建筑面积为:83.9平方米,现申请第三层验收发证,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后,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手续。②鉴于其建房时间及房屋层次,不要求其补缴容积率费用。

 

14、唐建秋:唐建秋房屋位于浯溪中路,国土证号分别是祁国用(2003)第08059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99.5平方米,祁国用(2009)第1728号,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03.62平方米,唐建秋与柏金秀签订互换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于2017524日以柏金秀的名义办理了验收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祁规1108号,层次811层建筑面积3074.62平方米,现公证处公证,唐建秋委妥柏金秀办理该两宗土地的手续,现申请规划手续由柏金秀变更到唐建秋名下,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同意变更。

 

15、蒋满国: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十九组民生里155(人民小学附近),原房为两层砖瓦结构房,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祁集建(92)字第005250,面积83.08平方米;父亲蒋定玉土地证:祁集体建(92)字第00524483.09平方米,经公证处公证,由儿子蒋卫国、蒋满国共同继承,经浯溪街道办、规划、国土部门联合察看,村组同意,现申请拆除原两层住房进行改扩建,5,用地面积108.8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16、蒋卫国: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十九组民生里155(人民小学附近),原房为两层砖瓦结构房,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祁集建(90)字第005251,面积83.09平方米;父亲蒋定玉土地证:祁集体建(92)字第00524483.09平方米,经公证处公证,由儿子蒋卫国、蒋满国共同继承,经浯溪街道办、规划、国土部门联合察看,村组同意,现申请拆除原两层住房进行改扩建,5,用地面积116.66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17、黄国云: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一组(牛角巷41),原房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为黄国云一人所有,:祁集建(92)字第005009,面积267.9平方米,,经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现拆除原旧房由黄国云本人与儿子黄勇共同改建,5,相关家庭成员均无异议,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18、黄勇: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一组(牛角巷41),原房为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祁集建(92)字第005009,面积267.9平方米,为父亲黄国云所有,经家庭成员签订协议,现拆除原旧房由父亲黄国云与儿子黄勇共同改建,5,相关家庭成员均无异议,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19、陶会龙、陈瑜芳:该户位于县城龙凤路,国有出让地,土地使用证号:(2017)祁阳县不动产权第0004438,面积134.4平方米,邻居间已签订建房协议,现申请新建一栋6层住房,用地面积134.4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六层。②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③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0、蒋友利: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19(民生里185号、186),原房为一栋两层砖瓦结构房,集体土地,两本土地证,一本为唐华秀所有,其中蒋友利土地使用证号:祁集用(2016)10035,使用权面积157.3平方米,现申请改扩建一栋5层住宅,用地面积190.98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1、唐华秀: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19(民生里185号、186),原房为一栋两层砖瓦结构房,集体土地,两本土地证,一本为蒋友利所有,其中唐华秀土地使用证号:祁集用(2016)10034,使用权面积72.4平方米,现申请改建一栋5层住宅,规划用地面积90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2、蒋高峰:该户位于县城窑背岭12,原房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为父亲蒋亚平所有,号为祁国用92字第102922,土地使用面积124.08平方米,父亲蒋亚平于2000729日已去世,经家庭成员协商由儿子蒋高峰一人继承父亲蒋亚平此栋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17109日已公示,当时公示6,因为周边邻居未协商好,因此我局未审批,现邻居间已协商好建4,拟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四层。②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③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3、唐德田: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二组,原房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为唐得田一人所有,:祁集建(92)字第003702,面积168平方米,经查身份证唐德田(唐得田)系同一人,杂房土地证号:祁集建临(92)字第0132470,面积16.2平方米,经浯溪街道办、规划、国土部门联合察看,村组同意,邻居间签订协议,现申请改建该栋房屋,5,规划用地面积180.5平方米,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五层。②发函至国土局,核实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4、唐四海、唐小琳、唐丽娟:该户位于县城椒山村21组,现有房屋两层,集体土地,证号:祁集建92字第005289号,使用面积198.54平方米,土地证为父亲唐精文(唐金文)所有,于2017年第5期例会通过,同意申请旧房改扩建,20171225日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儿子唐四海、儿媳唐小琳名下,证号:祁规划 17建规【地】字第517号,用地面积219平方米,现因家庭矛盾再次协商,用地面积有所增加,申请重新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于儿子唐四海、儿媳唐小琳145.68平方米、女儿唐丽娟144.48平方米,特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原则上同意规划股核定的红线,建筑层次六层。②鉴于其红线有变动,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5、汪秋艳:该户建房位于光明村振华街,经规划、国土、村组干部到场实地勘察。本人申请在村里分得的建房地新建6层住房。拟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暂缓批复。

 

26、朱端生、李秋桂、王忠阳、田华芳、王继翔、蒋月娥:朱端生、李秋桂、王忠阳、田华芳、王继翔五户为划拨土地,证号分别为:朱端生,祁国用2001字第03990,面积:129.47平方米。李秋桂,祁国用2001字第04056,面积:165.00平方米。王忠阳,祁国用97字第115339,面积;153.02平方米。田华芳,祁国用2001字第04055,面积:58.5平方米。王继翔,祁国用2001字第03986,面积;339.41平方米。其中蒋月娥为集体土地。共六户位于县城周家园。由于原房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六户达成协议为改变居住环境实施联建,并与周边居民签订协议。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六层。②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③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27、陈安国:该户位于兴浯路,陈安国的住房是1991年建成的二层老房,2000年违规加建了第三层,现本人申请第三层验收,经核实该房现坐落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是否验收发证,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暂缓批复。

 

28、王新连、王佰顺:该两户位于龙山街道樟树岭五组村民,因现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实在无法居住,该两户申请在原址旧房改建。经规划核定该两户旧房在规划的桃李路上,是否审批,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暂缓批复。

 

29、王志仁、谭长春:该两户位于龙山街道樟树岭四组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加,房屋破旧不堪,实在无法居住,该两户申请在本组空地新建住房。经规划核定该两户选址在梅泉路附近,是否审批,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控制其建房滴水线距规划道路边线40米,同意按核定红线新建四层。②发函至国土局,待国土局回函确认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后再予审批。③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30、谢发朝:该户位于东江村七组,集体土地,证号:集建字第001175号。用地面积:148.5平方米。现房为土砖房建于1978年,距今已有40年,是家庭在本村唯一住房,由于该房时间久远,材质为土砖,如今已成危房,不能保障安全。经规划核定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唐发朝个人申请在原地旧房改造二层,不超过现房高度。是否审批,呈报局例会研究。

 

例会意见:①同意按核定红线改建二层。②先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③现场公示到期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④与邻居友好协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安全。

 

31、蒋新和:该户位于县城龙山街道百花村19组,原以儿子蒋诗刚名义报建,并于2018年局第二期业务例会通过。因儿女在外地工作不能回来签证,现本人申请以蒋新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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