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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祁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 2021-11-05 10:45
  • 来源: 永州市祁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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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机构名称:永州市祁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件编号

邓铁球

12031400002

陈秋阳

12031400003

秦刚生

12031400004

邓红霞

12031400005

聂新民

12031400006

陈长明

12031400007

谢四春

12031400008

彭雁鸣

12031400009

钟伟民

12031400010

陈建湘

12031400011

赵华

12031400012

黄勇

12031400013

何祁华

12031400014

伍阳春

12031400015

赵陆莲

12031400016

桂婷婷

12031400017

邓明

12031400018

聂慧民

12031400020

陈水平

12031400021

李重岗

12031400022

施峰

12031400023

陈中亚

12031400024

王勇

12031400025

陈贻红

12031400026

周斌

12031400027

奉光朝

12031400028

李敏宁

12031400029

于飞跃

12031400030

张松岩

12031400031

金素芳

12031400032

余耐寒

12031400033

唐阳波

12031400034

张于斌

12031400035

刘金涛

12031400036

唐伟

12031400037

李振华

12031400038

黄铁云

12031400039

桂爱军

12031400040

文振华

12031400041

王杰

12031400042

陈亢

12031400043

唐建军

12031400044

唐新超

12031400045

唐东

12031400046

张科

12031400047

何菊香

12031400048

张新元

12031400049

蒋蔚晟

12031400051

刘萍

12031400052

谢国晖

12031400053

江波

12031400054

李文斌

12031400055

肖长勇

12031400056

李爱国

12031400057

唐国茗

12031400059

刘星

12031400060

蒋海龙

12031400061

董志龙

12031400062

陈志军

12031400063

包思九

12031400064

周文祁

12031400065

张华峰

12031400066

罗图强

12031400067

陈喜新

12031400068

刘骏熊

12031400069

王斌

12031400071

付君

12031400072

敖猛

12031400073

邓全定

12031400074

周密

12031400075

邓慧琴

12031400076

周芷薇

12031400077

石玲华

12031400078

邓瑜衡

12031400079

张斌

12031400080

伍恒

12031400081

龙军

12031400082

王磊

12031400083

于石生

12031400084

唐瑭

12031400085

桂春风

12031400086

周雄

12031400088

杨新国

12031400089

周全

12031400090

唐志军

12031400091

黄玉华

12031400092

陈朝霞

12031400093

柏晓丹

12031400094

杨志勇

12031400095

王海涛

12031400096

胡波

12031400097

何松林

12031400098

唐亚伟

12031400099

舒青峰

12031400100

陈文

12031400101

欧鹏

12031400102

王正涛

12031400103

廖卓智

12031400104

肖杰

12031400105

唐淇

12031400110

石行丹

12031400112

二、执法职责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三、执法权限

查处祁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司法统一制发,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渠道

(一)监督方式

1.执法监督部门: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党委

2.监督电话:0746-8323968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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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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