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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关于规范建设期环境行为规避行政处罚告知书
  • 2020-06-01 13:2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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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全县项目建设单位自环评审批后,恪守建设期间环保“三同时”制度,避免环境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环境行政审批与环境监察有机融合,现就规范项目建设期间环境守法行为的有关事项服务并告知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从环评审批之日起,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我局权属的环境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及服务指导,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信守环境承诺。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对照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中载明的内容与要求,从项目建设伊始,全过程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与制度。

三、建设单位应遵循初步设计、施工、排污许可、调试、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初步设计方案若遗漏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的、未将环保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施工合同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将接受相应查处。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将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告知。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0二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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