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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9〕118号
  • 2019-12-24 14:4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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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白水镇阳光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96425061Q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井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白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5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堆存煤矸石等原材料的原料棚四周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9〕15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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