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8号
陈**、陈**(祁阳县长流村废品收购点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陈** 432930********0331
公民身份证:陈** 432930********0039
地址:祁阳县经济开发区长流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8日对你们共同出资经营的祁阳县长流村废品收购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于2017年9月投入运营;2、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们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1、请求重新核实引用处罚法律条款;2、请求以教育为主,依法从轻处以罚款。
针对你们申辩书中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我局案审会研究,认为:鉴于你们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积极进行整改,停止了收购点的经营,拆除了生产设备、清空了场地,我局决定对你们“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于2017年9月投入运营”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们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