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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6号
  • 2020-04-22 09:4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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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亿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069CX8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复兴社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陈中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物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围挡、覆盖防扬尘措施,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2号),责令你公司于2月12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3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有生产痕迹,仍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听证权和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业整治;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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