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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20号
  • 2020-06-04 10:26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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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木马山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HQEL19

法定代表人:周仁绿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镇铁脚湾村木马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4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粉尘较大,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

                              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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