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监察执法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22号
  • 2020-07-08 09:5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字体:   

永州市再现辉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E67G66

地址: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科创产业综合体1.1期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彩钢瓦、树脂瓦建设项目的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9年9月开始擅自开工建设,同年1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21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3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当场提出了口头陈述申辩“认为对该公司总投资金额认定不符,请求我局重新核实。”,并2020年610日向我局提交了《永州市再现辉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认为可以按公司提供的《永州市再现辉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情况的说明》核定的总投资金额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壹佰零柒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107765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

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陆伍角(小写:¥10776.5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6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63666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