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三湘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LL3EA76
地址: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浯溪中路97号
经营者:欧淑军
身份证号码:4329**********020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你厂,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