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汇鑫陶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01N826
地址:祁阳县观音滩镇叶家井村4组
法人代表:谢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年产6万立方米陶粒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我局分别于2020年5月7日和2020年7月5日两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78号)、(祁环责改字〔2020〕114号)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4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