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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33号
  • 2020-10-09 10:4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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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汇鑫陶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01N826

地址:祁阳县观音滩镇叶家井村4组

法人代表:谢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年产6万立方米陶粒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投入生产。我局分别于2020年5月7日和2020年7月5日两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78)、(祁环责改字〔2020114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9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告字〔20204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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