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大村甸广铁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74303983U
地址:祁阳县大村甸镇漆家坪村5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平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对你采石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大量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41号),责令你采石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21日对你采石场进行复查,发现你采石场仍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49号)告知你采石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采石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