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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20〕34号
  • 2020-10-14 16:5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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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大村甸广铁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74303983U

地址:祁阳县大村甸镇漆家坪村5

执行事务合伙:陈平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326日对你采石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大量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41号),责令你采石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9月21日对你采石场进行复查,发现你采石场仍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9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49号)告知你采石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采石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

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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