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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祁环罚字〔2020〕50号
  • 2020-12-10 16:1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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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碎金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1WE507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周塘村二组

经营者:唐菘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97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材料和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2、皮带输送工段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 2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67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笫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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