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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4 号
  • 2021-06-28 11:32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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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百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MQGI9B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容驷村1

法定代表人:陈双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202147日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厂原料棚未完全密闭,也未采取围挡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的排放。2021年4月17日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21年5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厂一直未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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