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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6号
  • 2021-07-21 10:3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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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龙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LEKX2R

地址:祁阳县黎家坪石子岭村7组

法定代表人:伍苏华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21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擅自在祁阳市白水科技工业园建设36000t/a输液瓶(袋)、废玻璃、废塑料回收加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1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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