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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7号
  • 2021-08-10 09:2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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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富华页岩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9404692G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井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刘福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年5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现场正在生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2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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