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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1〕10号
  • 2021-09-08 09: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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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黄泥塘镇寨岭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601239693

地址:祁阳县黄泥塘镇半边街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2日对你采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采石场擅自在祁阳县黄泥塘镇半边街村扩建一条洗砂制砂生产线,并于2019年12月投入生产,总投资5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 第 44 号令),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你采石场没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月11日接群众投诉,对你采石场检查时,发现你采石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采石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采石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两项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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