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易鑫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3DEE1P
地址: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建湘村
经营者:唐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对祁阳县易鑫沙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沙场未建设产品和原料棚,原料、产品全部露天堆放,且未采取围挡、遮盖、防尘等措施。我局7月9日对你沙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1〕49号),责令你沙场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问题。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沙场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沙场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未全部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字〔2021〕24号)告知你沙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沙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