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龙马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D3B90M 地址:祁阳县茅竹镇上升村4组 法定代表人:马兰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建设产品和原料棚,也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物料露天堆放;2、生产线破碎、筛分工段未进行密闭;3、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降尘措施。对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公司下达了《环境问题提示函》,要求你公司在15日之内改正以上环境问题。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上述环境问题仍未改正。9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1〕75号),责令你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公司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字〔2021〕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