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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2〕14号
  • 2022-09-01 10:1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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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1448144459C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民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医院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及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医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8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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