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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2020-07-31 09:1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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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7月31日我局对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 告 期: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6日(7日)

联系电话:0746-3222965 

电子邮箱:qyhbjhpg@sina.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评股(龙山公园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

文    号: 祁环评[2020]22号

发文时间: 2020年7月31日 

批    文:

祁环评〔2020〕22号

关于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

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祁阳县华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华兴工区年产8亿支鞭炮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祁阳县梅溪镇华龙新村九组(原华兴村)。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5万元,占总投资的8.89%。项目占地面积32666m2,建筑面积3000 m2,主要建设内容:工库房(粉碎机1台、机械装药机1台、插引机8台、结鞭机8台、操作台10个)、仓库、生活办公用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建有一条鞭炮生产线,主要从事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年产鞭炮8亿支。

根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专家组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制度和管理措施,实行清洁生产。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和污水防治设施。排水沟、沉淀池、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生产区冲洗降尘。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排放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加强所在区域自然水体的保护,严禁污水直排。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物料运输、装卸、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按消防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厂区内道路采取硬化处理。粉碎、配药、装药等工序的车间地面及操作台定时进行冲洗降尘处理。配药、装药、结鞭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装置+水浴沉淀”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平面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按要求选择产品试放场所(产品试放场所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和控制产品试燃放时间。落实生产设备的隔声降噪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一般固废暂存场,原材料包装袋(桶)定期交由原料供应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间,车间余药、不合格产品、含火药类废渣、沉淀池渣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销毁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6、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按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保护,防止周边群众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在建成实际排污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本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或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准后,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羊角塘中队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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