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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2020-08-03 10:4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3日我局对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期: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9日(7日)

联系电话:0746-3222965

电子邮箱:qyhbjhpg@sina.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评股(龙山公园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

   :祁环评[2020]23号

发文时间: 2020年8月3日

   文:

祁环评〔2020〕23号

关于祁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祁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祁阳爱尔眼科医院建设项目位于祁阳金盆东路6号(原鑫隆宾馆内)。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占总投资的19.66%项目占地面积423m2建筑面积3474.74 m2。主要建设内容:白内障诊室、眼外伤诊室、青光眼诊室、屈光眼肌病诊室、角膜病诊室、眼肿瘤和整形诊室、眼底病诊室、眼预防保健诊室、注射室、治疗室、手术室、病房、配镜中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不涉及医疗辐射设备和射线装置项目为眼科专科医院,设有 50 张病床。

根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专家组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妥善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处理池、化粪池、事故应急池等采取重点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运营期医疗废水检测废水通过中和预处理)、生活污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排放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祁阳县城(浯溪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加强所在区域自然水体的保护,严禁污水直排。

2、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收集、暂存,交由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的暂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置。

3、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站采用封闭式结构,强化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标准,通过31m排气筒从屋顶排放备用发电机燃油尾气经有效处理后,达到《大气物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标准,通过31m排气筒从屋顶排放。优化平面布局,落实医疗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的隔声降噪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按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保护,防止周边群众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在建成实际排污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本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或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准后,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浯溪中队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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