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3月16日我局对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铝支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 告 期: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2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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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评股(龙山公园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铝支架建设项目
文 号: 祁环评〔2021〕7号
发文时间: 2021年3月16日
批 文:
祁环评〔2021〕7号
关于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铝支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铝支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南科斯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铝支架项目位于祁阳县黎家坪镇工人路1号(德和工贸公司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占地面积2000 m2,建筑面积2000 m2,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区(熔化炉、压铸机)、原材料仓库、综合办公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工程。原材料为外购铝合金锭,不使用废铝、废铝合金回收料。项目采用电熔化和压铸工艺生产铝支架构件,年生产规模为3000吨铝支架构件。
根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结论和专家组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并定期洒水降尘。土石方运输车辆加盖遮挡物,防止物料洒落。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扬尘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排水设施和污水防治设施,事故应急池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排放要求,用于厂区及周边绿植浇灌。加强保护所在区域的自然水体,严禁污染物排入水体。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提高废气收集率。厂房采用封闭式结构,硬化厂区场地。熔化、压铸等工序安装集气罩,废气经除尘处理后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排放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脱模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
4、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平面布局,加强厂区绿化。选用或改用低噪声设备,对运营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衰减和控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按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严防各类风险事故发生,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三、若发现本项目有不实承诺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质量问题,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项目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建设项目在建成实际排污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七、项目报告表批准后,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黎家坪中队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