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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关于对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2021-05-26 16:3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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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5月26日我局对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期: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日(7日)

联系电话:0746-3222965
电子邮箱:qyhbjhpg@sina.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评股(龙山公园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祁环评2021〕12

发文时间:2021年5月26日

   文:






                      

祁环评〔2021〕12号

关于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

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祁阳雄伟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祁阳县雄伟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祁阳龚家坪镇窑头铺村三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5万元),占地面积5300m2,建筑面积2164 m2,主要建设内容:沥青混凝土生产区、储罐区、原料堆场以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拟建一条LQC160型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年生规模为5万吨。

根据环评报告分析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并定期洒水降尘。土石方运输车辆加盖遮挡物,防止物料洒落。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扬尘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沉淀池、储罐区、应急收集池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初期雨水、降尘废水等通过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排放标准,用于厂区和周边绿植浇灌。项目实施不得影响区域用水,加强保护所在区域的自然水体,严禁污染物排入水体。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物料运输、装卸、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厂区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定期洒水抑尘及清扫。原料堆场设置围挡、遮雨棚、喷淋设施,禁止露天堆放。骨料烘干、振动筛分、物料输送工序采取封闭式作业粉尘通过除尘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排放。导热炉燃油烟气通过除尘处理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加热、拌缸搅拌、成品出料等工序取封闭式作业,沥青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标准,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4、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平面布局,加强厂区绿化。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设施设备和运输车辆作业时间。对运营设备产生的噪声加强有效衰减和控制,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吸附剂、机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按照国家危废技术规范要求贮存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纳入乡镇环卫一体化系统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按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防各类风险事故发生,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7、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不超过0.24吨/年、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不超过0.3吨/年。

三、若发现本项目有不实承诺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质量问题,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项目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在建成实际排污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建设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七、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黎家坪中队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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