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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实施清单
  • 2020-11-22 14:18
  • 来源: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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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实施清单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事项类型 实施编码 行使层级 实施依据 责任处(科)室 实施主体性质 检查对象 责任事项 行政相对人权利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结果名称 权力来源 父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含农村公路)、航道建设资金的监督 430618043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财政、审计股 法定机关 所属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67019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430618036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机关 出租车企业及其继续教育机构组织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99 0746--2370666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430618019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机关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公交从业人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公交从业人员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步骤、工作要求。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资料,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检查经营者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3.处理责任: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按照《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处理决定时,告知经营者应有的相关权力;被检查的经营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监管责任: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99 0746--2370666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公共汽车客运现场安全检查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检查 430618014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 1.实施监督检查责任:结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的汇总: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或经营者进行约谈。

3.整改落实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配置车辆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99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430618014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机关 对道路客运市场 1.检查责任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责任

(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99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30618001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 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资质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及行为的监督检查 430618012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及行为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步骤、工作要求。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资料,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检查经营者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3.处理责任:检查发现经营者资质条件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0746-3252155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30618010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 1.告知责任: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检查结果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则进行执法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430618003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告知责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等信息。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双随机”形式,依法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5.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430618026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 1、检查责任: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重点监管、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2、处置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3、事后监管责任:实现监督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现场检查 430618010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1、告知责任: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采取相应措施。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进行督促检查 430618031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运营车辆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52155 0746--2370666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后的定期检查 430618040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机关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后的定期检查 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学员满意度调查,安全生产情况,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在岗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等。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管理、船员服务机构监督 430618005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管理、船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

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30618038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1号)第十二条公路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公路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航道建设的监督检查 430618033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1.实施与航道(含航标、船闸等航道设施)规划、建设、保护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实施与航道建设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航道行政监督检查

1.检查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设置航标等设施维护以及可能危及航道安全以及危害通航安全的情况。

2.检查航道及航道设施,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二、航道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2.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3.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6.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7.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8.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430618038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对渔业船舶、农用船舶、体育比赛船舶等船舶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执行。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通航水域内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乡镇、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三)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检查 430618020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 号)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 1、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送达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监督检查 430618050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对公路水运建设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 430618048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公路水运建设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在港口内危及港口安全、从事非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430618021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37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38条: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依法对在港口内危及港口安全、从事非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430618020W02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1、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送达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 430618017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 1.检查责任: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进入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2.处理责任: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不能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监管责任:加强对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的管理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船员服务机构等监督检查 430618002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船员服务机构 法人资质是否有效,办公场所、专职人员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服务制度是否运行并持续改进,是否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 430618004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机关 水路运输市场 1.检查阶段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

2.登记阶段责任: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共同签署名章。

3.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18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430618016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项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公路建设市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进行巡查和对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的定期检查 430618023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公路进行巡查和对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的定期检查 1、检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和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送达责任:对作出的决定,法定送达有关文书。

4、事后管理责任:定期和不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乡道、村道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 430618042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并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乡道、村道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质量、养护资金 (一)未依法履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常用产品的监督抽检 430618024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常用产品的监督抽检 (一)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三)路基工程(四)路面工程(五)交安工程(六)原材料抽检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许可验收 430618050W02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涉路施工许可验收 一、在施工许可实施前,对拟施工路段进行勘察,确定施工范围,对公路安全畅通有影响的路段不予许可,对可以许可的路段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确定双方权力义务。

二、在施工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巡查频率,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对施工路段施工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对许可范围外公路及其符属设施造成损坏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在施工许可项目完成后,与工程技术人员一起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施工路段进行验收,对没按要求恢复公路原状的,责令申请单位进行整改,直至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为止。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 430618008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辖区内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基本建设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30618039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二)指导、协调、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定期分析本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报送生产安全工作情况及事故等相关信息;

(四)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职责。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30618024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质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桥梁、隧道、港口和航运枢纽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八)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430618007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1.检测和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公告及维修: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运营养护监督检查(含服务区、停车区) 430618046W01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机关 公路运营养护 1.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检查时,是否履行告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检查责任:违法行为人应自觉、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行政机关实施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处理责任:检查完毕后,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监管责任:行政机关要制定公路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和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执法主体的否合法性、是否具有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正确等。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30618046W02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机关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案件事先请示、事后备案制度的情况;

(三)建立并实施错案追究、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的工作情况;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作情况;

(五)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填写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执法车辆、执法示警灯、执法服装和执法标志的配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十一)执法人员文明执法,遵章守纪的情况;

(十二)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超越职权执法;

(十三)执法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赌博嫖娼等违犯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子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430618009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机关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管理行为及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路政监管检查 430618046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机关 公路路政 1、经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公路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检查 430618007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机关 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人 1.实施检查责任:结合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对公路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结果的汇总与运用责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记录在案。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必要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3.整改落实责任: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构对发现、通报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行政检查登记表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监督检查 430618034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机关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检查 430618037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运管所 法定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定予以处理。

3.监管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记录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52155 0746-3218132 祁阳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以及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30618044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

执法大队 法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2370099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道路班车客运县城安全检查表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430618050W0Y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2015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监站 法定机关 域内公路建设 1、告知责任(不包括随机、暗访检查):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内容涉及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2、检查责任: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相关决定。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后续工作。 4、送达责任:监督检查结束之后,将检查及整改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意见,以文件的形式发布,负责将意见书送达至被检查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意见书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调查,确保其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法定本级行使 父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430618041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站 法定机关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1.告知责任: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被督查项目。  

     2.检查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对相关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并经核实确认后,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3.处理责任: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4.落实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5.监管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浯溪镇民生南路195号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建设、养护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430618035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检站 法定机关 公路建设 1.检查责任:对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30217 0746-3218132 祁阳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现场、邮寄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430618027W00 行政检查 431121999000431131450300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治超站 法定机关 超限车辆 超限运输的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0746—3222293 0746—3222649 祁阳县公路局(浯溪镇康乐街7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直接送达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法定本级行使 独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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